30年个税改革风雨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对外开放成为我国的基本国策,大量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进入国门。为了解决来华工作外国人的所得税征税问题,1980年9月16日,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中国第一部完整的个人所得税法诞生。当时税收的主体功能定位既不是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而是为了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此定位下,当时的个税“起征点”定位800元。在那时,800元的月收入对国人而言,几乎是天文数字,所以基本是向老外征收。
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展开,按照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带动全体人民致富的决策,人民的收入水平普遍提高,其中一部分人走上了率先致富的道路,个人收入差距逐渐拉大。为了调节个人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1986年1月和9月,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及中国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收入调节税,起征点为400元。至此,我国形成了一个法律、两个行政法规并存的个人所得税体系。其税收主体功能也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转向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由于当时不能对每个人的收入实行有效监控,而且绝大多数工薪阶层实行工资与实物福利相结合的制度,总体上讲,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非常有限。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深入,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废止国务院发布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两个暂行条例,对两税中需继续保留执行的政策和内容并入个人所得税法。经过这次改革,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朝着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方面迈进了一大步。
此次税法修订中,在政策上重点考虑了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比如工薪收入实行九级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为45%,强调了对高收入者征收重税的方针。而对起征点的确定因为当时大多数人的月收入水平都低于800元扣除额,则体现了对低收入者的照顾。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类群体收入都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增长,同时收入分配差距也继续逐渐拉大。个人所得税顺应形势发展需要和社会呼声,在通过完善制度,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非劳动所得征管,调节收入差距等方面发挥了其调节收入的分配功能。使得低收入群体的负担有所减轻,高收入群体缴纳税收比重有所提高。个人所得税点税收收入的比重也逐年上升,个税也由昔日的“小税”发展到今日的“大税”。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30年,经历了多次税法修订和政策调整,它已成为与广大群众联系最密切的一个税种。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人民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愈发增强,它的改革,它的走向,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我国已确立了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方向,今后个人所得税将继续在个人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重要作用。
(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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